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,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,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。基本任务是对景区的经营、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、统计分析,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,实行统计监督。
第三条 旅游统计主要包括各类旅游定期报表、组织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。统计内容包括游客数量、接待工作量、销售量、开门率、经营效益、旅游从业人数等数据。
第四条 统计方法包括市场调查、分析、汇总、问卷调查、抽样调查、查阅资料、查看监控等方法。
第五条 游客接待中心是承担旅游统计职能的机构,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管理各项统计调查工作;市场部承担商贸服务市场运行监
测统计职能,网格员应按月统计市场数据,汇总报表。
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配合工作。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,分级负责。
第七条 应当为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,配备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,完善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。
第八条 应当按季度、年度向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抽样调查报告。
第九条 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、签署。 第十条 应接受本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,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。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。
第十一条 应做好旅游统计档案管理,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。
第十二条 必须依照资料如实统计调查,不得虚报、瞒报、拒报、迟报,不得伪造、篡改。
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给予警告及相应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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