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竹沟景区导游员的导游服务活动,保护旅游者和导游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黑竹沟景区游览服务的健康发展,根据国务院《旅行社条例》、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黑竹沟景区旅游发展的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在黑竹沟景区从事导游和讲解员工作的人员,必须持有依法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布的《导游证》或者佩戴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旅游局培训考核颁布的《讲解证书》,其他任何人或无证人员,都不得从事讲解和导游服务。
第三条 解说员应按单位规定的作习时间,准时上下班。迟到、早退、旷工按单位考勤制度处理。
第四条 换班、请事假、补休等,需事前向分管部门申请,经批准后执行。病假需附医院证明,如有事不请假或私自换班者按旷工处理。
第五条 客人未提要求,无故减少讲解内容,应付游客,引起客人投诉的,经查属实,扣罚当事人当月工资(50元/次)。
第六条 上班时间,在接待室不得大声喧哗、打闹、会客、保持接待室内物品摆放整齐,环境清洁卫生。
第七条 上班期间严禁使用公用电话长时间闲谈聊天,长时间占用电话者,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当月5 0元/次,并补缴使用的话费。
第八条 上班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、聚众嬉戏打闹、打牌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当月5 0元/次,情节严重的年底取消考评资格。
第九条 单位配备的讲解器材,讲解员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,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。
第十条 上岗时间,坚持坐班,中途擅自离岗、串岗、睡觉者,一经查实,扣发当事人当月5 0元/次。
第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景区或部门安徘的培训、学习、开会或外宣、公益活动,扣发当事人当月30元/次。
第十二条 上岗时间,私自为游客讲解,并收取讲解费的,一经查实,扣除当事人100元/次。两次以上予以辞退或解聘。
第十三条 讲解接待过程中,因服务质量差引起客人不满投诉的;临近下班时间,拒绝给游客讲解的,经查实,当月扣发当事人100元/次。
第十四条 在解说过程中与客人在现场申辩、争吵引起游客围观,影响本景区声誉的,一经查实,当月扣发100元/次。
第十五条 严重违反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,屡教不改者,将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,部门将结合日常考核情况,领导人员对讲解员进行综合考核评级工作,作为次年上岗依据
第十七条 受到游客书面表扬和新闻媒体表扬者,年底一次性给予奖励。
第十八条 积极学习业务知识,了解研究动态,更新讲解内容,撰写文章被采用者,年底一次性给予奖励。
第十九条 同事间互相帮助,不搬弄是非,工作中讲究团队协作,有奉献精神;遵守景区和部门相关规章制度,当年度未受到投诉或违纪处理的,年底一次性给予奖励。
第二十条 积极履行部门工作职责,超额完成目标管理任务,成绩显著,受到表彰者,年底一次性给予奖励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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